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