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