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节 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二十六条有效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城市区辖乡、村规划审批机关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