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节 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二十五条有效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和农村特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