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编制。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和农村特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