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节 详细规划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经本级政府确认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