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节 详细规划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