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节 城市、镇总体规划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