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节 城市、镇总体规划第二十一条有效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分区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