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分区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