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节 城镇体系规划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可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