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