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城乡规划需要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的勘察、测绘、气象、地质、地震、水文、环境、交通等有关基础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