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城乡规划需要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的勘察、测绘、气象、地质、地震、水文、环境、交通等有关基础资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