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咨询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