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管理模式,加强空间数据库建设,促进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测系统,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