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规划历史档案与竣工资料定期存档,并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