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二十九条有效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在救助中先行垫付的,学校可以向责任人追偿。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