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三十条有效学生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