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进行的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恐吓、殴打、扣留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