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二十四条有效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者导致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