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在较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