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