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十七条有效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和保险公司。学生的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