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十八条有效发生较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