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六条有效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物品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