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