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监护人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对患有需要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