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认为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