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