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九条有效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三)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