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三)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四)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