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经依法批准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依法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和报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