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遗址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擅自进行拍摄;(二)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四)修墓、立碑;(五)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的物品;(七)擅自采集文物;(八)其他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