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