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林业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年度投入不低于上年本级财政收入的1%。所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用于本县发展林业事业。采伐集体或个人的林木收取的育林基金,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30%返还给林木所有的集体或个人,用于造林护林。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