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每年7月为自治县的植树月。城、乡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必须参加义务植树,每人每年不少于5株。完不成任务的,按规定缴纳绿化费。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要营造示范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进行庭园绿化。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