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完成造林、封山育林及各项林业指标的;(二)推广林业科技措施,防治森林病虫害,检疫工作达标的;(三)开发能源,以煤、电、气、太阳能等代柴和推广节能灶具的;(四)连续3年无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积极扑救森林火灾的;(五)保护珍稀动物、植物的;(六)检举、制止各种林业违法犯罪案件的。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