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完成造林、封山育林及各项林业指标的;

(二)推广林业科技措施,防治森林病虫害,检疫工作达标的;

(三)开发能源,以煤、电、气、太阳能等代柴和推广节能灶具的;

(四)连续3年无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积极扑救森林火灾的;

(五)保护珍稀动物、植物的;

(六)检举、制止各种林业违法犯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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