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山林权属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镇)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山林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到有争议地区砍伐林木和在林地上作业。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