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前,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是否合法、适当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行政强制、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前,应当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是否合法、适当的意见。

重大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报送有权机关备案审查。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