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监督和投诉途径等内容,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