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媒体及时公开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