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媒体及时公开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