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从事法制工作;

(二)取得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取得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