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下列监督权:(一)制止行政执法人员正在实施的违法执法行为;(二)受所在单位的指派,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四)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并明确特邀监督员的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