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