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三)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