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或者国家及省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