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