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处理决定不服向其提出复查申请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