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未按照要求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建议有权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