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未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有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纠正,并建议有权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