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者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被受理的,按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